
1.商场、超市、室内市场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、验收合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施行后开业的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,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。
2.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,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。
3.凡在城镇搭建室内集贸市场的,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,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。
(二)建筑耐火等级
1.设在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、展览楼、综合楼,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的商场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,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、展览楼、综合楼和商住楼内部的商场耐火等级应为二级,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2.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防火分区、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规定。
3.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: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;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、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;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,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,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;应设置防烟、排烟设施,并符合规范有关规定;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,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。
4.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人员集中,发生火灾后损失大、影响大、伤亡大的百货楼为重要的公共建筑,其耐火等级、层数、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和《商店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
5.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,其吊顶、望板、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,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、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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